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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科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试行)

作者:迈科期货 来源:迈科期货 2017-07-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期货经营机构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为投资者提供金融服务以及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均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提及的金融服务,包括为投资者提供经纪服务、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前款所提及的销售金融产品,包括销售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和代销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子公司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衍生品,亦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系统性规范,各业务具体的适当性准入要求及操作指引等根据公司相关部门发布实施细则操作执行。

    第四条 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或销售金融产品的,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应当综合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公司出具的适当性匹配意见,独立作出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 本制度的核心要求为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在符合准入条件的情况下,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同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第六条 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代销业务、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规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实施细则、准入要求及相关操作指引。

 

第二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投资者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如下基本信息:

   (一)若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姓名、国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等;

   (二)若投资者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

    第八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需要充分了解投资者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二)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三)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四)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五)诚信记录;

   (六)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七)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八)其他必要信息。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查询、收集投资者资料;

   (二)问卷调查;

   (三)知识测试;

   (四)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第十条 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告知投资者提供本办法所规定的信息及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配合公司进行适当性评估、分类及匹配管理。投资者所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其投资者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

    如投资者未按照约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或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所了解的投资者信息,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并根据投资者分类情况实施差异化适当性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所了解的投资者信息,公司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 万元;

    2、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

    3、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

    2、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产品成立备案文件等身份资质证明材料。公司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认定其为专业投资者。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投资者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机构投资者提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本机构的投资经历等;

    2、自然人投资者提供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二)公司审核通过的,认定其为专业投资者。

    第十五条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不同于专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

    第十六条 公司将普通投资者划分为五类,按照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分别为:C1 型、C2 型、C3 型、C4型、C5型。

    公司通过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对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告知投资者评估结果。问卷内容需包括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

    第十七条 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 型的自然人投资者,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三)法律、行政法顾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公司根据要求对提出转化申请的投资者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一)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且具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 万元,且具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九条 符合前款条件的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的,申请转化流程如下:

   (一)投资者填写转化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并提交符合转化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公司对投资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通过追加了解投资者其他信息、开展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以确认其符合转化要求。

   (三)公司审核后同意投资者转化的,需要向其说明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其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公司审核后不同意投资者转化的,需要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理由。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五)项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如需转化为普通投资者,应当书面告知公司。公司受理确认后应当按照普通投资者的标准,对投资者履行相应的适当性评估、匹配与管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根据建立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数据库以收录投资者信息并及时更新。数据库中应当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一)本办法第七、八条所规定的投资者信息;

   (二)公司所了解到的投资者外部诚信记录及在本公司从事投资活动所产生的失信行为记录;

   (三)投资者历次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内容、评级时间、评级结果等信息;

   (四)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或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申请及审核记录等;

   (五)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信息。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公司应保障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正常运行,有效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需要,并将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纳入公司信息技术系统运维管理体系统一管理。

投资者如存在提供信息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者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进行信息调整与更新。如因投资者未及时将信息变化情况告知公司,导致公司对其适当性管理不准确的,投资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通过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及交易行为记录等信息,持续跟踪和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必要时调整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公司应保障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正常运行,有效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需要,并将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纳入公司信息技术系统运维管理体系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如存在提供信息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者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进行信息调整与更新。如因投资者未及时将信息变化情况告知公司,导致公司对其适当性管理不准确的,投资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及交易行为记录等信息,持续跟踪和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必要时调整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第三章 了解金融服务或金融产品

    第二十六条 公司结合所了解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估、划分等级。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我司将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按照由低到高划分为五级,分别为R1、R2、R3、R4、R5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时,将综合考虑销售产品或所提供服务的信息,考虑流动性、到期时限、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募集方式、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等因素,   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评估因素与风险等级的相关性,确定各项评估因素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分值与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对应关系,确定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产品或提供服务对投资者有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除满足本办法规定的适当性要求外,仍需要符合监管机构、交易所等机构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公司将加强要件审核,审慎向符合准入条件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服务。

    第三十条 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需要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代销本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要求委托方提供能够满足产品或者服务适当性匹配要求的分级考虑因素等相关信息及材料,自行对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履行投资者评估、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委托方不提供规定的信息、提供信息不完整的,公司应当拒绝代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公司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确认受托方具备代销相关产品的资格及落实适当性义务要求的人员储备、内控制度、技术设备等能力。

    公司按照本办法制定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并告知代销方,代销方应当严格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适当性匹配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当中,应当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点及可能的风险事项,按照“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原则,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应当遵循以下匹配要求:

   (一)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期望收益等符合投资者的投资目标;

   (二)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符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三)中国证监会、协会和公司规定的其他匹配要求。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要求履行对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警示,明确告知投资者:综合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独立作出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公司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产品或者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匹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C1 型投资者(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可购买或接受R1 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 型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 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 型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 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型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R4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型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R4、R5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只可购买或接受R1 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专业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应明确告知投资者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公司或相关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公司或相关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的,公司在确认投资者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要求投资者签署特别风险警示函,确认其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特征、风险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的事实及可能引起的后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满足本办法所规定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履行以下特别注意义务:

   (一)追加了解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二)向投资者提供特别风险揭示书,揭示该产品或服务的高风险特征,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三)给予投资者至少二十四小时的冷静期或者至少增加一次回访告知特别风险。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信息变化情况导致适当性评估和匹配结果发生变化,公司应及时告知投资者。

    公司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新产品或者服务分类与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将相关信息告知投资者。

    第四十条 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时,严禁出现下列情形: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服务;

   (五)向风险等级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以下情形的告知及警示的,应对全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应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具体情形如下:

   (一)对于向普通投资者销售/提供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

   (二)对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的;

   (三)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服务的,履行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告知义务的;

   (四)普通投资者申请划分为专业投资者的;

   (五)公司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变化,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和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的;

   (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要求需要录音录像的。

 

第五章 其他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将建立健全回访制度,由从事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每年抽取不少于10%以内的客户进行适当性回访。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者本机构;

   (二)投资者是否亲自填写了相关信息表格、问卷,并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

   (三)受访人此前提供的信息是否发生重要变化;

   (四)投资者是否已知晓风险揭示或者警示的内容;

   (五)投资者是否已知晓风险承受能力应当与所购买的产品或者服务相匹配。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培训,提高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适当性管理知识和技能,不断提升适当性执业规范水平。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与销售隔离机制,销售人员不得参与投资者分类评估,产品与服务的分级评估,以及投资者与产品服务的匹配。

    第四十五条 公司将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适当性工作履职情况、投诉情况等纳入监督问责机制,确保各岗位工作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规部对公司适当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至少每半年展开一次适当性自查,并于每年的三月底及九月底前形成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制度建设、适当性评估与匹配、数据库管理、培训记录、资料保存、投诉处理、存在问题与整改措施等情况。公司发现违反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应按照要求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妥善保存与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 年。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所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

    第四十九条 公司将按照《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投诉管理办法》,妥善处理因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引起的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投资者提出调解的,公司将积极配合,优先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第五十条 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与公司各项规定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

    第五十一条 相关部门及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本办法规定以及相关适当性操作指引、细则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第五十二条 若相关部门及人员违反《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期货经营机构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等相关监管要求,导致公司被监管机构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自律机构进行处理的,公司将追究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五十三条 若相关部门及人员违反《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期货经营机构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等相关监管要求,相关责任人员被监管机构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自律机构进行处理的,公司亦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十四条 若相关部门及人员违反公司本办法及相关适当性操作指引、细则等,公司将依据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对于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方式,包括:(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二)通报批评;(三)停职、降职、撤职;(四)留用察看;(五)开除。上述处罚均可附带经济处罚。

    具体的责任追究事宜可以参照《迈科期货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公司的其他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规定的,公司将移交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书面形式包括纸质及电子形式。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向境外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

 

 

 

 

 

 

 

 

 

 

 

 

附件:

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

风险等级

标的

R1

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1等级的产品及服务、投资咨询服务

R2

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2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R3

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除特定品种以外)及相关服务、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3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R4

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期货、期权、特定品种、承担有限风险敞口的场外衍生产品及相关服务、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4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R5

包括但不限于承担无限风险敞口的场外衍生产品及相关服务、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5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注:1、风险管理子公司开展风险管理服务业务的,应当根据业务涉及的产品及服务标的来划分风险等级;

    2、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参考监管部门及相关产品备案机构标准;

    3、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业务的适当性管理参考监管部门及相关产品备案机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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