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新规下,强制退市分为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等四类情形。本期投教园地将针对交易类强制退市进行问答。
一、上交所交易类强制退市有哪些情形?
答:交易类强制退市一共有六种情形。
情形一:在上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
情形二:在上交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
情形三:在上交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上述情形一和情形二规定的标准;
情形四: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
情形五: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上交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
情形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中所称的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日。
二、深交所交易类强制退市有哪些情形?
答: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成交量:
(1)在深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创业板低于200万股;
(2)在深交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连续120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3)在深交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其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且其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2.收盘价:
(4)在深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或者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5)在深交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A股和B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1元;
3.市值:
(6)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深交所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4.股东人数:
(7)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股东人数均少于2000人/创业板少于400人;
5.其他:
(8)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情形中的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日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
三、北交所交易类强制退市有哪些情形?
答:上市公司连续60个交易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交所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二)股东人数均少于200人;
(三)按照本规则第2.1.3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上市的公司,股票交易市值均低于3亿元;
(四)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和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
四、为什么要设置“1元退市”的标准?
答:随着注册制改革深入推进,市场估值逐渐趋于合理,面值退市的情况有所增多,这是投资者“用脚投票”的结果,是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市场生态不断修复的重要体现。从实践情况来看,前期面值退市的公司都属于市场公认的经营不善、治理不规范或者严重违法违规的绩差公司、问题公司,也存在部分公司股本盲目扩张,经营基本面跟不上等情况,缺乏投资价值。因此,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为了保证规则适用的公平性、严肃性,本次改革维持现有股价指标。同时,考虑到公司股票面值设置存在不同的实际情况,本次改革将原来退市指标中的“面值”明确为“人民币1元”。
五、为什么要新增“市值退市”情形?
答:为进一步充实交易类退市情形,发挥市场化退市功能,本次改革新增“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交易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退市情形。市值是市场充分博弈的结果,微小市值的公司往往缺乏投资价值,存在被炒作的问题,结合目前资本市场发展现状,将市值极低的公司清出市场,也有利于投资者理性选择,引导价值投资,实现市场优胜劣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