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通过对敲洗钱
【案例简介】
2012年9月,A期经纪公司客户甲公司和B期货客户乙某在重油类远月合约多次进行对交易,交易价差最大为900余点,导致甲公司累计亏损202万元。经查实,客户乙某系甲公司的员工,甲公司为方便提取现金,遂米取了此手段转移资金。
【案例分析】
期货业中的对敲行为是指期货投资者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行为。同时,此种行为可以交易的形式转移资金,达到掩盖和模糊资金来源的作用,因此可能会被洗钱分子所利用。
【六】利用佣金返还洗钱
【案例简介】
A国犯罪分子B利用与C期货公司合作开发客户机会,成为C期货公司的居间人,犯罪分子B利用C期货公司急于开拓市场的心里,提出高昂的居间人佣金提成,随后将违法资金转入其控制的多个账户,通过对控制账户频繁不计成本的交易,把账户内的资金逐渐转化为犯罪分子B的佣金收入,从而改变资金的性质达到洗钱的目的。
【案例分析】
随着期货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各期货公司都大量吸收本公司员工以外的自然人作为居间人进行客户招揽及服务,并按协议支付居间人佣金。这些居间人并非期货公司员工,只是接受期货公司的委托,代理期货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但部分期货公司对居间人行为疏于管理,高额的佣金返还成为不法分子的洗钱途径。
(案例来源:反洗钱知识新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