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远离“以现货为幌子”的非法期货活动
近年来,非法期货活动处于多发状态,特别是以商品现货为名进行非法期货交易的活动屡禁不止,造成投资者财产损失,损害期货市场声誉。
投资远离非法期货活动,建议您掌握以下五点小知识:
一是辨识主体资格。设立期货经营机构及经营期货业务,均需获得监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否则即为非法机构。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期货经营机构名录,或者向当地监管部门核实相关机构和人员信息。
二是辨识营销方式。一些不法分子以“老师”“期神”自居,常常发出只要跟着他做,就能赚大钱等只强调收益不关注风险的不实之辞。投资者需要知晓,包括期货在内的任何金融产品投资都要遵循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基本原则,如遇到宣传“低风险高收益”的产品和业务,则要谨防掉入投资陷阱。
三是辨别业务特征。商品现货交易通常采取买卖双方“一对一”的方式协商确定品种、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合同条款,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商品现货交易通常要发生实物交割,而不是通过结算买卖差价的方式了结交易。若宣传与商品现货交易特点不相符合的所谓“商品现货交易”,请当心卷入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四是辨识交易平台或机构的网址。非法期货网站的网址往往采用无特殊意义的字母和数字构成,或采用仿冒方法,在合法期货经营机构网址的基础上变换或增加字母和数字。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期货经营机构的网址,识别非法期货网站。投资者请勿登录非法期货网站,以免误入陷阱,上当受骗。
五是辨识收款账号。合法期货经营机构只能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也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而非法机构往往以个人的名义开立收款账户。如果有人要求投资者把钱打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投资者即可果断拒绝。
二、不轻信、不参与,远离场外期权业务
一些互联网平台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群组等方式招揽客户,为投资者提供场外个股期权交易服务。投资者无需开通证券账户,也不必进行视频认证,仅提供身份证号和银行账户即可完成注册。投资者在确定操作标的、看涨看跌方向、持有期限,并接受期权报价(即权利金)后,即可买入成为期权的权利方。以看涨期权为例,若行权日个股价格高于约定价格且上涨金额大于权利金,则投资者盈利;若上涨金额小于权利金或个股出现下跌,则投资者损失部分或全部权利金。
这些平台没有相应的金融业务资质,内控合规机制不健全,权利金要求过高,缺乏资金第三方存管机制,存在明显风险隐患。此外,这些平台往往使用“高杠杆”“亏损有限而盈利无限”“亏损无需补仓”等误导性宣传术语,片面强调甚至夸大个股期权的收益,弱化甚至不提示个股期权风险。投资者通过这些平台参与场外个股期权交易,存在较大的风险,若平台存在欺诈行为或者发生“跑路”等风险事件,自身权益难以保障。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符合条件的,才能与客户开展场外个股期权业务。客户应当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禁止个人投资者作为对手方参与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具有开展场外个股期权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名单。通过不具有上述业务资质的互联网平台参与所谓“场外个股期权”,存在较大的风险。中国证监会2018年4月12日发布了“场外个股期权交易风险警示问答”,提示互联网平台场外个股期权交易风险,请投资者高度警惕,不轻信、不参与,以免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如发现不法分子以期权交易为名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建议投资者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刑事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也可通过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www.cyberpolice.cn)、国家网信办举报中心(www.12377.cn)、工信部“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www.12321.cn)等平台举报互联网不良信息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三、提高防风险意识,远离以高收益为诱惑的非法投资咨询机构
《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咨询机构、咨询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必须遵守的职业准则。《证券法》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然而,不法分子编造、虚构所谓的专业投资顾问资质,冒充正规投资咨询机构、虚构专业理财业务员身份,以提供精准投资咨询建议、帮助投资者获得超高的投资收益回报为诱饵,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实施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等活动仍屡见不鲜。因此投资者在投资咨询过程中一定要擦亮眼睛、高度警惕、理性投资。
一是要擦亮眼睛,仔细核查相关机构是否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质。可以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机构和人员名录,在投资咨询时还应当仔细查看该机构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包含“证券投资咨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设有非法仿冒机构信息公示专栏,可予以关注。
二是要高度警惕,切勿向对方个人账户汇款。合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一般通过公司专用收款账户收取咨询服务费,对于那些要求将钱打入个人银行账户的证券咨询活动要格外小心。投资者可以向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进行咨询,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三是要理性投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应自觉远离以高收益为诱惑的非法投资咨询机构,摒弃“一夜暴富”观念,切勿被不法分子高收益高回报的虚假信息蒙蔽双眼,时刻保持理性投资心态。
四、加强学习、量力而行投资私募基金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蓬勃发展,但非法集资、兑付危机、违规宣传、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风险事件也开始显露。因此,在私募基金投资中,投资者应“量力而行、摸清底细、细看合同、持续关注、加强学习”,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是量力而行。私募基金投资具有高风险特点,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求较高。《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要求,除单只私募基金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外,同时单位净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得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少于50万元。投资者要从自身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对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判断自己是否能够投资私募基金产品,在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前提下,再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二是摸清底细。只有在基金业协会依法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才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者在购买私募产品前,可以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了解该机构是否已经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同时,还可以多方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业绩、市场口碑及诚信规范情况等。
三是细看合同。基金合同是规定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文书。投资者查看合同时,注意合同是否符合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合同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缺页漏页等异常情况,要仔细阅读条款,对于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应当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说明,切勿被各种夸大、虚假宣传忽悠、蒙蔽。对一式多份的合同,还应检查每份合同内容是否完全一致。还要特别警惕披着“金融创新”外衣的违规资金募集。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买金融产品时,应仔细阅读相关产品介绍,了解买的是谁的产品、到底与谁签约、资金划到何处及具体投向等。发现异常,应及时咨询基金业协会或监管部门。
四是持续关注。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应当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行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若发现管理人失联,基金财产被侵占、挪用,基金存在重大风险等情况,要及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证监局或基金业协会反映;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五是加强学习。互联网技术发展,使金融业务不断创新。投资者在参与私募基金等风险较高的投资业务时,要定期学习相关知识,如浏览监管部门或基金业协会网站、阅读报刊杂志等。认真辨别相关业务或产品,切勿被所谓的创新产品、超高收益蒙骗,切记“你看中的是别人的收益,别人惦记的却是你的本金”。
五、增强风险责任意识,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一)合理负债不越线,莫陷入“拆东墙补西墙”的债务怪圈
为满足自身的各种消费需求(如住房、汽车),个人或家庭在自身能够负担的范围内主动寻求负债,是正常的经济金融现象。负债(杠杆)是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可以提前满足需求、提升生活品质,过度负债则容易陷入“拆东墙补西墙”的债务怪圈,甚至铤而走险陷入非法的高利贷活动,最终给个人和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因此,个人和家庭要学会跟踪和评估自身的债务水平,养成防患未然的意识,手中留有应对重大外部冲击(如失业、事故等)的高流动性资产。
金融消费者可以采用28/36的经验法则为自己的负债划定一个警戒线。28/36的经验法则指个人或家庭的房产相关支出(包括房贷还款、物业管理费、房地产税、房屋保险等)不超过同期收入的28%;总的负债(房产相关支出+车贷+信用卡负债+网络小额贷款+其他负债)不超过同期收入的36%。将负债控制在这个水平以内,个人或家庭在日常生活中不会有明显压力。
例如李先生个人税后年收入5万,那么按照这项规则每年房产相关支出不超过1.4万或每月不超过1167元;其他个人负债每年不超过4000元或每月不超过333元,这样李先生不会有明显的压力。如果李先生能够获得30年期、每年固定利率5.5%的房贷条件,那么李先生的合意贷款总额在20万左右。不同收入水平对应的贷款总额见下表:
表一 收入与贷款总额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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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 |
5万 |
10万 |
20万 |
40万 |
8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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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总额 |
20万 |
41万 |
82万 |
164万 |
328万 |
注:表中所列贷款总额指特定利率和期限的贷款条件下,个人还贷压力不大的情形,可作为参照标准。具体到个人还应纳入其他因素综合考虑,例如贷款条件变化、年龄、现有资产、储蓄及消费习惯、就业稳定程度、职业前景等。
(二)防范各种“看似无门槛”的贷款套路
1.借款成本要弄清
借款成本指的是包括利息和其他各种费用(如手续费等)在内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金融消费者尤其要关注利率之外的一次性费用,明白自己实际承担的成本。有的公司会收取手续费、服务费、中介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借款人要将因贷款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列入成本来计算自身的真实借贷成本。
在金融行业中,一般使用年利率作为参考。现实生活中也会遇到月息甚至日息的情形,月息和日息一般很难直观判断其利率高低,因此可以转换成年化利率。大致可以用如下公式进行换算:
年化利率=月利率*12=周利率*52=日利率*365
换算后如果发现年化利率(加上其他因该贷款而产生的各项费用)超过36%,应谨慎考虑,避免过度负债。
2.警惕陌生电话推销贷款和非法网络贷款
针对目前日益频繁、触手可及的电话推销及颇具创意的网络贷款推销,金融消费者尤其是消费需求旺盛的年轻人在参与借贷前要逐一核对以下十条注意事项:
任何机构开展资金放贷业务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放贷业务;
中介机构或信息平台推荐的贷款业务,必须查清楚最终放贷机构名称及是否具备真实的放贷资质;
个人借贷前需要明确自身是否有需求及自身已有的负债水平,越过28/36警戒线后要谨慎行事;
正确计算综合借贷成本,仔细询问除利息外的其他各项费用;
不少银行业金融机构已有手机银行,并推出个人信用贷款业务,个人借贷前请至少对比两家商业银行的信用贷款综合成本;
不存在免费或免息的贷款,莫因贪恋“小便宜”而掉入真正的套路和陷阱;
充分运用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平台例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异常情况;
充分运用我国金融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等)的官方网站查询受监管的机构名单,受监管意味着该机构必须满足一定的监管要求,但并不保证该机构会完全合规地开展业务;
金融消费者要坚决远离两类不具有金融从业资格的机构:一是在国内不受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二是自称在境外接受金融监管的机构;
金融专业性强,涉及各类风险的管理,普通金融消费者要正确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多咨询身边熟悉的专业人士,多学习相关金融知识,看不懂的业务不触碰,没有说清楚风险点或看不透风险的产品要远离。
金融消费者在接到陌生推销电话可以参考如下的流程图来处理:

3.远离非法贷款小广告
机构放贷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金融消费者要避免向非法的放贷机构尤其是没有资质的网络放贷公司借款应急。遇到有以下特征且主动找上门的所谓“放贷机构”或“信贷专员”要小心谨慎,多方确认后再行动:
对机构的真实身份含糊其辞,不愿正面回应或自称是正规银行贷款(或自称有合作);
对年化利率的询问避而不谈,尤其是当实际借款利率超过36%时;
以各种噱头吸引客户,尤其是用“免费”“免息”“零利率”等套路误导普通金融消费者;
以“信息科技公司”或“贷款咨询”名义来放贷,实则是中介公司或违法放贷。
(三)整体规划资产和负债,应急资金要留足
每个家庭或个人都应有自身的资产负债表并定期跟踪(可参考下表),对影响家庭资产负债表扩张(收缩)或内部结构变化的重大事项(如购房、买车)要予以足够的重视。通过与资产负债表相关的三个主要指标即流动性比率、负债收入比和资产负债率可以监测自身的财务健康状况。
表二 家庭资产负债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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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消费负债 |
流动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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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活期存款、货币基金 |
信用卡负债、其他消费贷款 |
流动资产-消费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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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资产 |
投资负债 |
投资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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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存、债券、股票、房产 |
股票融资、投资房贷款 |
投资资产-投资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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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资产 |
自用负债 |
自用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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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自住房、其他耐用品 |
房贷、车贷 |
自用资产-自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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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 |
总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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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投资资产+自用资产 |
消费负债+投资负债+自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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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一:流动性比率=流动资产/月支出
一般认为家庭流动性比率应在3-6之间。换句话说,可随时变现应急的资产要至少能够支撑3个月的家庭日常开支。对于个人或家庭而言,要提前规划,树立底线思维,防范对家庭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例如失业、重大疾病等。因此,建议家庭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储备能够支撑3-6个月日常开支的现金类资产。
指标二:负债收入比=当月偿债支出/当月收入*100%
一般认为家庭每月的负债收入比不宜超过40%。过高的债务收入比会影响家庭的财务健康状况,在应对外部重大冲击时会变得脆弱不堪。因此要将负债支出与收入的比例控制在警戒线范围内。
指标三: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100%
家庭资产负债率反应综合偿债能力,不宜超过50%,超过就要深入查看各类负债的情况并进行相应调整,防止家庭财务危机的发生。为避免重大意外的冲击,可考虑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险来降低潜在损失,增强家庭的风险抵御能力。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
(一)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建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二)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或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应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七、了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保护自身权益
(一)关于信息披露的内容
信息披露是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手段,金融机构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金融消费者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权益和义务,订立、变更、中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及限制;金融机构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金融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包括金额的确定、支付时点和方式;金融产品和服务发生纠纷的处理及投诉途径;其他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就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所要求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披露或报告的事项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同时金融机构应当提示金融消费者不得利用金融产品和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二)关于营销禁止的内容
金融机构在营销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侵犯金融消费者所享有的八项权利,尤其不得有以下行为: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损害其他同业声誉;冒用、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者相近的注册商标、宣传册页,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对业绩或者产品收益等夸大宣传;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保证;对未按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者促销;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营销内容使金融消费者误信能保证本金安全或者保证盈利;未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事项进行说明;其他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关于文本管理和格式条款的内容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时,不可避免地会与合同文本打交道,金融机构的格式合同及服务协议文本,不得存在误导、欺诈等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含有减轻、免除己方责任,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格式条款,及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等不合理条款。同时,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费者购买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四)关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内容
个人金融信息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息息相关,金融机构在收集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收集个人金融信息,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不得非法存储个人金融信息;应当采取符合国家档案管理和电子数据管理规定的措施,妥善保管所收集的个人金融信息,防止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篡改。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金融信息遗失、损毁、泄露或者篡改等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金融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对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金融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复制、非法存储、非法使用、向他人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泄露个人金融信息。
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产生金融消费争议时,原则上应当先向金融机构投诉。金融机构对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处理,或者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机构处理结果不合理的,金融消费者可以向金融机构住所地、争议发生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
八、金融消费者维权热线:
中国银保监会:12378
中国证监会:12386
中国人民银行:12363
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12315
陕西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029-89628921 029-89628922
陕西证券期货业协会:029-88361713
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专线:029-8883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