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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典型案例

作者:迈科期货 来源:迈科期货 2018-06-08

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典型案例

  

一、张某某短线交易违法失信案

        

  当事人张某某于2008年9月27日至2013年2月3日任YHL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HL”)职工代表监事期间,控制使用“王某某”的账户,多次实行了买入YHL股票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2011年9月5日、14日、10月11日,共买入1600股,2012年2月29日全部卖出;

  (2)2012年3月23日买入1700股,5月16日转增1700股,9月24日买入3000股,2013年1月11日全部卖出;

  (3)2013年1月31日买入40,000股,2013年2月6日全部卖出。

中国证监会认定张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二、余某等人操纵证券市场违法失信案

       

 

  当事人余某,2008年初任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分析师。2008年2月至2009年初,余某以他人的名义先后成立胜券在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然后,聘用罗某、龚某、雷某、蔡某、黄某等人分工合作,按照“先建仓、再荐股、后卖出”的操作模式对“JH”等44只股票进行了操纵,累计买入成交额达5.18多亿元,累计卖出成交额达5.96多亿元,非法获利共计1800多万元。

  2009年4月,余某与XDF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DF投资”)总经理BJW合谋由余某以“XDF投资BJW”的名义发表荐股文章,余某每季度付给BJW“佣金”5万元。之后,余某等人在武汉、天津、沈阳、哈尔滨等地开立70个证券账户及其对应的银行账户,接着,余某利用自有资金和筹集的资金,利用上述账户以“先建仓、再荐股、后卖出”的手段,对“YFH”等61只股票进行了操纵。上述70个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成交额31亿多元,累计卖出成交额32亿多元,非法获利共计8300多万元。

2014年1月27日,中国证监会向余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撤销余某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并认定余某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另外,也向XDF投资和BJW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XDF投资处以5万元罚款,撤销BJW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三、DY操纵期货市场违法失信案

     

  2010年10月11日至10月13日,LPY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PY)与WJ公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J公司)事先串通,通过各自公司期货账户在橡胶RU1010合约上多次进行对敲交易和自买自卖,其中,10月11日,双方对敲交易和自买自卖合计占当日成交量的55.45%,致使当日结算价上涨4.68%,为当日橡胶合约中的领涨合约;10月12日,LPY交易量占当日成交量的80.77%,当日结算价上涨1.65%;10月13日,双方对敲交易占当日成交量的75.51%,致使当日结算价上涨2.79%。截止10月13日,连续操纵交易行为导致橡胶RU1010合约累计上涨9.39%,其中,LPY获利28.92万元,WJ公司获利22.15万元。

  LPY、WJ公司合谋实施操纵行为,大幅度影响了橡胶RU1010合约结算价,使得DY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Y)在现货市场能够通过择机提前交收、即时以有利的价格卖出标准仓单获利。2010年6月至7月,DY陆续买入5000吨橡胶标准仓单。10月11日,DY利用在龙盘园农业、WJ公司实施上述操纵行为当日,提前交收前期购入的4000吨标准仓单,陆续于操纵当日转手卖出获利24.14万元。

  2013年12月,中国证监会依法对DY、LPY、WJ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责令DY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1,41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责令LPY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89,20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责令WJ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1,475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迈科期货合规部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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